刚刚,银保监会发布公告及11张罚单,依法查处5家银行(、渤海银行、、、东亚银行)违法违规行为。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此次披露的处罚案例中3家都是股份制银行,具体检查都是股份制银行部,案由非常详细,且有大量的处罚都是首单,甚至有一部分处罚尚有争议。从目前被处罚内容和单位看,资管业务部分仍然只针对老产品为主,部分内容涉及到母行的新产品比如期限错配,理财子公司尚未开始现场检查,估计今年下半年监管开始对理财子进行现场检查。
很明显,此次处中罚监管在很多方面都依据最严格口径执行。此前部分灰色地带业务仍然零容忍。同时可以看到,监管对提供虚假理财底层清单的行为坚决处罚到相应高管,或给予警告。
具体处罚案由相关解读如下:
1、为代为推介的信托产品到期兑付提供流动性支持
为代销的信托产品提供流动性支持这种行为,本质上涉嫌名为代销、实际可能承担信用风险、把代销当通道的做法。不过总体上,银行并不需要为代销的产品自身合规性承担责任,关键是不能提供信用保障或流动性支持。2、单一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期限与标的资产期限不一致这是期限错配处罚的第一单。资管新规之前,监管也没有要求说非标投资必须严格期限匹配,只是要求做好流动性管控。资管新规落地之后,投资非标必须期限匹配,一般银行也不敢明目张胆地违规。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有一些擦边球,比如说长拆短,或者带有部分展期条款。3、违规协助无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发行结构性衍生产品招行此前主要通过代理模式给中小城商行和农商行提供结构性存款衍生品部分对冲服务,一般收取名义金额万一到万二的服务费。在理财新规落地后,银保监会明确要求所有发行结构性存款的银行必须具备衍生品资质。2019年衍生品新规发布明确必须具备普通类衍生品资质才能发行结构性存款。这样一来招行代理模式就明显不符合监管要求。此次处罚也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要求。4、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不准确,实际余额超监管标准监管指标是不超过总理财规模的35%或者不超过表内总资产的4%;就招行而言,应该不会超35%指标,但由于总的理财体量较大,4%意味着非标额度只有3600亿,很容易超标,所以非标认定不准确很可能是部分擦边球导致超过3600亿元。这是针对老产品的处罚,未来招银理财其实不受4%的限制,按照未来招银理财2万多亿总理财体量,35%比例意味着可以投资7000多亿的非标。5、利用理财产品准备金调节收益这也是首次公开的案由。此前很多银行通过从管理费里面计提部分风险准备金或者准备金的名义,对部分收益不达预期的产品进行补贴,称之为风险准备金回拨机制。具体可以参见此前笔者文章《起底理财子公司!》。6、高净值客户认定不审慎这也是针对老产品的。老产品的高净值客户才能投资权益类产品,所以此前很多银行对高净值客户的认定都是让客户自己填写一个申明,并没有要求提供资产证明或者收入证明。当然资管新规落地之后,也没有高净值客户这个说法,公募理财1万起售,私募按照资管新规不同类型产品设置起售金额即可。7、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未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通过银行理财投资信托计划,是此前非常流行的模式,但是资管新规也明确需要向上穿透。即便是老产品,也需要向上穿透识别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符合信托投资者标准与否。如信托投资者标准是100万起售,那么银行理财亦需是100万起售的要求。这个处罚也非常明确,以后公募银行理财虽然可以投资私募性质的信托、券商资管和基金子等产品,但是起售金额必须穿透符合底层私募产品的起售金额。8、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人数超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人数的问题,主要是50人的限制。但是这里没有明确是否是指银行理财嵌套信托,笔者理解银行理财嵌套信托不受人数限制,否则公募就无法嵌套私募了。但是如果是代销信托人数超限,违规的是信托不是银行。9、未按要求向监管机构报告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被监管否决后仍未及时停办业务所谓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主要是投资顾问和理财委外(嵌套);根据监管要求,必须向监管报告。如果是非持牌金融机构,比如私募基金合作,银保监会之前是禁止的。部分机构通过银行理财先和信托合作,然后私募基金给信托做投顾来绕开限制。10、票据转贴现假卖断屡查屡犯实质上就是通过票据调节规模。如果是真卖断,后续再市场化买回来,监管很难认定违规。但是如果有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假卖断触犯底线。11、理财资金认购商业银行增发的股票银行股票增发不能够是信贷资金或者理财资金,主要是担心形成银行体系的内循环,无限放大杠杆。此次银保监会披露的处罚有多笔都是和信贷或理财资金投资银行股权相关。12、违规为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提供搭桥融资,并用理财产品投资本行主承债券以承接表内类信贷资产理财产品投资本行主承销的债券,其实本身属于关联交易,证监会其实也不禁止,但是需要信息披露。当然如果这个债券也是银行授信客户,且本行理财产品投资占比过高,涉嫌表内资产表外转移,监管套利。实际违规其实很难,此次处罚也彰显监管的零容忍决心。13、为定制公募基金提供投资顾问这里其实主要的违规主体是公募基金,因为银行投资公募基金主要是希望避税,但是又不希望公募基金真的有太高的自主权,所以定制公募基金之后,又通过投资顾问来限制公募基金的投资行为,实际上将公募基金通道化。14、协助发行人以非市场化的价格发行债券这里主要是扭曲银行间市场的价格信号,之前其实央行的研究局的孙天琦局长也点名了此类违规行为,具体参见笔者解读《央行发话:银行间市场整顿大幕开启!》。15、违规办理资金用途超出境外借款人正常经营范围的内保外贷业务注意传统意义上内保外贷的处罚都是外管局,银保监会很少对跨境业务开罚单。此次对东亚银行连续开出两个处罚案由,也体现未来外汇跨境业务双罚趋势。16、通过同业投资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收购银行股权同业投资的资金流向问题,但是这个问题更严重,因为银行股权的投资必须客户自有资金,审查更加严格。所以通过同业资金被企业挪用用于银行股权收购本质上就是一个无限循环加杠杆。整个银行体系的杠杆普遍10倍以上,如果贷款资金能够投资银行股权,是一个无限的内循环。17、通过投资底层资产为本行信贷资产的信托计划,少计风险资产此前出表的常用方式,是通过SPV代持本行资产。但是一般都是增量资产,先本行授信,然后通过信托放款,本行接回来。直接让信托受让银行的信贷资产其实很少见。因为一直以来监管对信托直接受让信贷资产约束也比较严格。如果银行授信客户,信托放款,应该不属于“信贷资产”,认定违规也较难。还有部分是通过交易所ABS来实现出表,合规性更好一些,但是成本更高。18、策略保本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未充分揭示风险策略保本理财产品和资管新规之前的保本理财本质差异在于,并没有银行信用担保,资管新规之后当然也不能宣传保本,只能宣传低风险,和策略实现的方式。19、出具的理财投资清单与事实不符或未全面反映真实风险理财底层投资清单非常重要,因为涉及到投资范围是否合规,非标认定,以及是否违规流向房地产或者政府融资平台,资金是否挪用,是否违规用于项目资本金等。而且这是监管的绝对红线,故而此次相关高管被处罚都是因为提供虚假清单,包括华夏银行青岛分行行长和青岛分行计财部总经理。20、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规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是禁止信贷资金或者受托资金,资管计划不能作为委托人,包括主要从事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也不能作为委托资金来源。21、与未备案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开展业务这是理财新规的要求,所有理财合作机构必须向监管备案。也属于被处罚的案例。22、部分理财资金未托管理财资金托管,如果是老理财只需要托管本行,华夏银行也有托管资质,如果是理财子需要托管到母行。按理说这个要求很容易实现。理财资金未托管被处罚,还是第一次。
以下为公告全文(罚单具体明细以及截图附后):
银保监会依法查处5家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近期,银保监会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中国)等5家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金额合计约3.66亿元。
针对华夏银行部分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并使用理财资金对接本行信贷资产、出具的理财投资清单与事实不符或未全面反映真实风险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9830万元,对1名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1名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
针对渤海银行投向权益类资产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面向一般个人客户销售、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管理不规范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9720万元,对2名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针对中国银行违规发放并购贷款、违规向部分已签约代发工资客户收取年费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8761.355万元,对1名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
针对招商银行并表管理不到位并通过关联非银机构的内部交易违规变相降低理财产品销售门槛,同业投资、理财资金等违规投向地价款或“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7170万元,对1名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
针对东亚中国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未记入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利用票据“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交易模式转移规模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1120万元。
银保监会对各类金融市场乱象保持处罚问责高压态势,依法打击监管套利行为,严防资金空转。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合规建设,依法审慎经营,服务实体经济,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各项重大政策贯彻落实。
以下为罚单具体内容以及截图: 1、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
受罚方:中国银行
案由:
一、向未纳入预算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发放贷款
二、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三、向无资金缺口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四、存款月末冲时点
五、为无真实贸易背景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六、贷款管理不严,信贷资金被挪用
七、票据贴现资金直接回流至出票人或其关联人账户
八、理财产品质押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
九、超比例发放并购贷款
十、向未经备案的跨境并购业务提供并购贷款
十一、违规为私募股权基金收购境内企业发放并购贷款
十二、超授权期限办理汇出汇款融资业务
十三、与名单外交易对手开展同业业务
十四、违规为他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账户
十五、以同业返存方式不当吸收存款
十六、自营和代客理财业务未能实现风险隔离
十七、面向一般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投资二级市场股票
十八、未按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风险状况
十九、违规向四证不全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
二十、理财资金违规用于支付土地款或置换股东购地借款
二十一、理财资金违规用于土地储备项目
二十二、理财非标融资入股商业银行
二十三、理财非标融资用于商业银行注册验资
二十四、超授信额度提供理财非标融资
二十五、买入返售业务标的资产不合规
二十六、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搭售保险产品
二十七、单家分支行代销3家以上保险公司保险产品
二十八、主承销债券包销余券未通过风险处置专户处置
二十九、通过平移贷款延缓风险暴露
三十、债券投资业务未分类,表内人民币债券未计提减值准备
三十一、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设立有限合伙基金,不洁净转让不良资产
三十二、迟报案件信息
三十三、案件问责不到位
三十四、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三十五、违规收取福费廷风险承担费
三十六、违规向部分已签约代发工资客户收取年费
行政处罚:罚没8761.355万元
2、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
受罚方:黄晓红(时任中国银行临安城中街支行客户经理)
案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搭售保险产品
行政处罚:警告
3、银保监罚决字〔2021〕13号
受罚方:渤海银行
案由:
一、地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贷款不合规
二、违规向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
三、违规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
四、违规通过同业投资或理财募集资金为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
五、违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六、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批准
七、一般关联交易未按程序审批
八、内部审计严重不足
九、瞒报案件(风险)信息
十、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未测算营运资金需求
十一、对个别客户环保政策执行情况调查不尽职
十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十三、房地产开发贷款授信金额超过项目备案总投资
十四、未落实授信审批条件发放贷款
十五、未按规定执行受托支付
十六、未有效监控贷款使用情况以致贷款被挪用
十七、贷款风险分类不审慎
十八、为代为推介的信托产品到期兑付提供流动性支持
十九、未在官网公示代为推介的信托产品相关重要信息
二十、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管理不规范
二十一、未严格审核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真实性
二十二、部分分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理财业务投资情况报告
二十三、部分转贴现票据风险加权资产计提不准确
二十四、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未有效分离
二十五、理财产品之间风险未完全隔离
二十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占比超监管指标
二十七、理财信息登记不准确
二十八、理财资金为客户入股其他商业银行提供融资
二十九、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到位
三十、风险揭示书存在问题
三十一、理财资金用于开立本行定期存单
三十二、投向权益类资产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面向一般个人客户销售
三十三、单一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期限与标的资产期限不一致
三十四、组合信贷类理财产品高流动性资产低于监管要求
行政处罚:罚款9720万元
4、银保监罚决字〔2021〕14号
受罚方:郭宏伟(时任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副行长)
案由:对渤海银行成都分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管理不规范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5、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
受罚方:徐凌(时任渤海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案由:对渤海银行广州分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理财业务投资情况报告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6、银保监罚决字〔2021〕16号
受罚方:招商银行
案由:
一、为同业投资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部分未按规定计提风险加权资产
二、违规协助无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发行结构性衍生产品
三、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不到位
四、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不准确,实际余额超监管标准
五、同业投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六、理财资金池化运作
七、利用理财产品准备金调节收益
八、高净值客户认定不审慎
九、并表管理不到位,通过关联非银机构的内部交易,违规变相降低理财产品销售门槛
十、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未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
十一、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人数超限
十二、面向不合格个人投资者销售投资高风险资产或权益性资产的理财产品
十三、信贷资产非真实转让
十四、全权委托业务不规范
十五、未按要求向监管机构报告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被监管否决后仍未及时停办业务
十六、通过关联机构引入非合格投资者,受让以本行信用卡债权设立的信托次级受益权
十七、“智能投资受托计划业务”通过其他方式规避整改,扩大业务规模,且业务数据和材料缺失
十八、票据转贴现假卖断屡查屡犯
十九、贷款、理财或同业投资资金违规投向土地储备项目
二十、理财资金违规提供棚改项目资本金融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并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
二十一、同业投资、理财资金等违规投向地价款或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
二十二、理财资金认购商业银行增发的股票
二十三、违规为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提供搭桥融资,并用理财产品投资本行主承债券以承接表内类信贷资产
二十四、为定制公募基金提供投资顾问
二十五、为本行承销债券兑付提供资金支持
二十六、协助发行人以非市场化的价格发行债券
二十七、瞒报案件信息
行政处罚:罚款7170万元
7、银保监罚决字〔2021〕17号
受罚方:魏青(时任招商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案由:对招商银行未按要求向监管机构报告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被监管否决后仍未及时停办业务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警告
8、银保监罚决字〔2021〕18号
受罚方: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未记入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
二、贷款支付及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房地产开发贷款部分资金被挪用
三、信贷资金回流购买本行理财并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四、定期存单质押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
五、授信审查及授信后管理不到位,并造成内保外贷业务履约及垫款
六、违规办理资金用途超出境外借款人正常经营范围的内保外贷业务
七、违规发放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
八、违规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九、未对同业业务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
十、同业存款变相纳入一般性存款核算,虚增存款规模
十一、利用票据“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交易模式转移规模
十二、提前扣划理财产品投资资金作为佣金收入
十三、衍生产品交易条款设计不合理
十四、董事及高管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
十五、未按照规定逐笔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监管统计数据多次错报
十七、转嫁经营成本,评估费由借款人承担
十八、个别业务收费模式未实现息费分离
行政处罚:罚款1120万元
9、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
受罚方:华夏银行
案由:
一、违规使用自营资金、理财资金购买本行转让的信贷资产
二、贷前审查及贷后管理不严
三、同业投资投前审查、投后管理不严
四、通过同业投资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收购银行股权
五、违规向土地储备项目提供融资
六、违规开立同业账户
七、通过投资底层资产为本行信贷资产的信托计划,少计风险资产
八、同业资金协助他行增加一般性存款,且部分期限超过监管要求
九、会计核算不准确,将同业存款计入一般性存款
十、部分理财产品相互交易、风险隔离不到位
十一、违规销售无真实投资、无测算依据、无充分信息披露的理财产品
十二、策略保本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未充分揭示风险
十三、出具的理财投资清单与事实不符或未全面反映真实风险
十四、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权益类资产
十五、理财资金违规投资信托次级类高风险资产
十六、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超过监管要求
十七、非标资产非洁净转让
十八、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未有效分离
十九、部分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对接本行信贷资产
二十、部分理财资金违规投向土地储备项目
二十一、部分理财资金投向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项目
二十二、部分理财投资投前调查不尽职
二十三、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规
二十四、与未备案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开展业务
二十五、漏报错报监管标准化数据且逾期未改正
二十六、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
二十七、部分理财资金未托管
行政处罚:罚款9830万元
10、银保监罚决字〔2021〕20号
受罚方:于丰星(时任华夏银行青岛分行行长)
案由:对华夏银行青岛分行出具的理财投资清单与事实不符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警告
11、银保监罚决字〔2021〕21号
受罚方:由明君(时任华夏银行青岛分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案由:对华夏银行青岛分行出具的理财投资清单与事实不符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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