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管理等工作,完成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当前,基层生态环境机构工作人员知识结构与工作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既要干好事,也要不出事,基层生态环境机构可以在以下5个方面进行探索。
完善执法制度。一是规范执法文书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严格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管理制度。参照“财务票据”管理,执法文书统一印制编号,存根核销后再予申领,文书存根归档管理,确保所有执法行为事中、事后有据可查,对在执法文书上动歪脑筋的行为严肃处理,执法程序规范留痕,防范压案不报、压案不批问题。二是建立健全执法全程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强制推行使用移动执法录入系统。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将执法音像记录作为案件法制审查重要依据,对发现遗漏的明显违法问题,要求补充调查,堵塞办案人员避重就轻的漏洞。三是统一处罚尺度,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探索“裁量判例制度”,对同一地区、同类环境违法问题的处罚,尽量统一适用法条和处罚裁量标准。四是通过关键岗位轮岗交流、管辖区域定期调整等措施防范其他风险。
强化监测监管。在逐步恢复监测能力的同时,加强对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服务内容监督,学习食品安全管理“留样”制度,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采样结果要求留样,同步送监测站备案,监测站定期对备案的证据委托其他检测单位或自行检测比对,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数据质量的管控监督。在开展执法监测时,所有监测报告在送执法办案人员的同时,必须同步报送监测站存档备查,增加监督环节,防范执法人员为了帮助违法企业逃避处罚,与第三方检测机构串通作弊。
提升执法能力。将生态环境领域全员执法培训制度化,不断提升生态环境队伍整体执法能力,强化法治思维,规范执法行为。同时将服务理念融入日常执法,加强对企业非主观故意、轻微环境问题整改的服务指导,减少以罚代管的懒政行为,在服务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上贡献力量。
明晰事权职责。在县级生态环境机构垂管政策逐步落实后,县(区)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落实上将面临很多矛盾,需要一个高效运行的生态环保委员会办公室,进一步明晰县直单位“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各项事权,突出强化镇村三四级网格责任人在“散乱污”企业清理、12345信访件初步核查等生态环保工作中的职责,把有限的生态环境执法力量从琐碎的信访投诉件中解脱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