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
校车标牌核发
二、法律依据
(一)《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四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 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
法律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校车标牌申请表》。暂无统一式样。
七、 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八、 申请决定机关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
九、 程序
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十、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五条。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校车标牌》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十二、 法律效力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十三、 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