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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南区贝儿亲母婴用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日期:2024-11-09     移动:http://qyn41e.riyuangf.com/quote/470.html

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港市港南区贝儿亲母婴用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港南市监处字20211163

当事人:贵港市港南区贝儿亲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50803600182460                  

住所(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江一路130(南郡名邸)-10幢34号小区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运晓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2021年4月12日,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江一路130(南郡名邸)-10幢34号小区9 的贵港市港南区贝儿亲母婴用品店开展现场检查,在该店的经营货架上发现标签标识为“领婴能量棒(海苔味)(生产日期:2020年4月1日,规格:190克/罐,保质期:12个月)”等7种食品和标签标识为“ANUK草本金露型盛合牌抑菌液(生产日期:2019年3月2日,规格:120ml/瓶,保质期:24个月)”1种消毒产品,具体种类和数量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经营的上述8种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各1份,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1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天,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2021年4月21日,办案人员对该店经营者徐运晓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销售失效的抑菌液的有关情况,获得《询问笔录》1份。

2021年6月10日该店经营者徐运晓向我局提供了贵港市港南区卫生健康局针对其销售上述过期的消毒产品“草本金露型盛合牌抑菌液”的行为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本案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此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明,(一)2021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货架上发现的(1)“领婴能量棒(海苔味)(生产日期:2020年4月1日,规格:190克/罐,保质期:12个月)1罐”;(2)“领婴铁棍山药棒(蔬菜味)(生产日期:2020年4月1日,规格:170克/罐,保质期:12个月)1罐”;(3)“聪贝优乳酸菌发酵蒸米乳(生产日期:2019年5月10日,规格:454克/罐,保质期:15个月)2罐”;(4)“低糖型DHA藻油夹心软糖(生产日期:2019年3月2日,规格:12克/盒,保质期:24个月)3盒”;(5)“多嘉爱原味营养面条(生产日期:2020年3月10日,规格:200克/盒,保质期:12个月)3盒”;(6)“山楂鸡内金茯苓夹心软糖(生产日期:2019年3月2日,规格:30g/盒,保质期:24个月)3盒”;(7)“乳钙蘑菇粉夹心软糖(生产日期:2019年3月2日,规格:42g/盒,保质期:24个月)1盒”共7种食品是当事人用于销售,未能及时发现过期并进行下架处理;上述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合计为510元;由于当事人没有销售系统,通过核对其提供的销售记录和购进凭据,无法确定上述“领婴能量棒(海苔味)”、“领婴铁棍山药棒(蔬菜味)”、“聪贝优乳酸菌发酵蒸米乳”这3种食品在超过保质期之后是否销售有,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外“多嘉爱原味营养面条”、“低糖型DHA藻油夹心软糖”、“山楂鸡内金茯苓夹心软糖”、“乳钙蘑菇粉夹心软糖”共4种食品经核对销售记录,当事人在超过保质期之后没有销售,违法所得为0元。

(二)2021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货架上发现“ANUK草本金露型盛合牌抑菌液(生产日期:2019年3月2日,规格:120ml/瓶,保质期:24个月)4瓶抑菌液已由贵港市港南区卫生健康局另案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1.《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4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销售失效的抑菌液的事实。

(二)1.《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证明办案人员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和涉案物品的具体种类和数量等情况。

(三)《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物品的进货来源、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四)1.当事人《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2.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1份;3.当事人的经营者徐运晓《居民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

(五)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购进凭据:1.《送货单》影印件5份;2.《玉林市顺百童经营》影印件2份;3.《顺百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影印件1份;4.《正恒商贸批发销售单》影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情况。

(六)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的销售记录影印件18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销售情况。

(七)贵港市港南区卫生健康局下发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的抑菌液已由贵港市港南区卫生健康局另案处理的情况。

以上证据在获取时均有提供人签字按指模或盖章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港南市监听告字〔2021〕11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交了《申请书》,提出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至1000元的请求,未提出听证要求。2021年7月26日经本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对当事人提出的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至1000元的请求不予采纳,但同意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7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并积极主动、及时、全面盘点检查食品安全隐患,消除了安全隐患危害后果,同时考虑到当前受新冠疫情影响经济萎靡不景气、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并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领婴能量棒(海苔味)”1罐、“领婴铁棍山药棒(蔬菜味)”1罐、“聪贝优乳酸菌发酵蒸米乳”2罐、“低糖型DHA藻油夹心软糖”3盒、“多嘉爱原味营养面条”3盒、“山楂鸡内金茯苓夹心软糖”3盒、“乳钙蘑菇粉夹心软糖”1盒;

二、罚款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贵港市江南支行(代收机构名称:贵港市港南区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贵港市江南支行,账号:6119575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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