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已成为释放我国居民消费潜力的关键。
从国际对比看,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居民部门占比偏低。展望未来,可以通过四个方面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包括通过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扩大就业机会、使财产性收入成为居民收入新的增长点、深化税制改革以增强税收的再分配效果、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等。
来源:新财富杂志(ID:xcfplus)
作者:范若滢(研究院研究员)
国民收入分配是国家、企业、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三者之间的分配所得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积累和消费的关系,分配是否合理,会对居民消费行为和消费水平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会对国民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当前,内需不足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运行面临的主要问题,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是释放我国居民消费潜力的关键。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并对持续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作出了部署,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01
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是释放居民消费潜力的关键
当前,内需不足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运行面临的主要问题。受房地产市场低迷、消费能力和意愿降低等影响,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中枢较疫情前出现整体下移(图1),需要引起高度重视。2024年以来,消费表现不及预期,上半年消费累计增速仅为3.7%,较上年同期下降了4.5个百分点。
一方面,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过低,会导致居民消费能力不足。改革开放以来,相比居民收入绝对水平的增长,我国居民收入占比偏低的收入分配格局尚未有明显的改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经济发展潜能的充分释放。从数据表现看,我国居民消费率与居民收入占比具有较强的一致性,2008年前后二者均呈现出“先降后升”的态势(图2)。
根据凯恩斯的消费倾向递减规律,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增加,消费水平并不会同比例增加,增加的收入用于消费的占比在逐渐减少,即边际消费倾向是递减的。在消费倾向递减规律的作用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别具有较低和较高的消费倾向,当收入差距扩大时,会拉低社会的总体平均消费倾向,进而影响消费总量。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在城乡、区域、行业间仍存在较大差距,仍有大量居民因收入水平低而导致潜在消费需求难以转化为现实需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总体社会消费需求的提升。
02
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居民部门占比偏低
从国际对比来看,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占比不仅低于美国、英国等“小政府”模式国家,也低于德国、日本等“强政府”模式国家。
美、英等传统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呈现“两高一低”的主要特征,即居民部门和企业部门占比较高、政府部门占比较低,反映出这些国家比较典型的“小政府、大市场”的社会架构。
2008-2021年,美国居民部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始终处于60%以上,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对比再分配与初次分配格局,三个部门的占比变化表现为“一升一降一稳”,即居民部门在最终分配格局中的占比上升、企业部门占比下降、政府部门占比则整体稳定。同期,美、英居民部门在再分配中的占比均值分别为77.36%和68%,较初次分配分别提高了约13、12个百分点;企业部门在再分配中的占比均值分别为12.31%和13.85%,较初次分配分别下降了约14、19个百分点。这表明,在这些国家的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中,企业部门是再分配收入的净支出方,居民部门是再分配收入的主要净流入方。居民部门占比的提高,主要得益于再分配过程中,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手段,将企业部分收入转移给了居民。
与美、英相比,德、日等国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也呈现“两高一低”的主要特征,即居民部门和企业部门占比较高、政府部门占比较低。但在德、日等国的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中,企业部门是再分配收入的净支出方,政府部门则是再分配收入的主要净流入方,居民部门基本持平。
2008-2021年,德国、日本企业部门在再分配中的占比均值分别为13.08%和22.15%,较初次分配分别下降了约18、12个百分点;政府部门在再分配中的占比均值分别为28.82%和17.72%,较初次分配分别上升了约14、10个百分点;居民部门在再分配中的占比均值分别为58.09%和60.13%,仅较初次分配提高约4、2个百分点。这些国家表现为“强政府”模式,政府在引导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与美国的自由主义经济模式不同,德国是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政府对工会权利的保护、职业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投入都较大,甚至被称为“协商资本主义”;日本是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在终身雇佣制、企业救助等方面都较有特色,被称为“政府导向资本主义”。
根据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数据,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2008-2020年,我国居民部门占比均值为51.4%,明显低于美国的64.7%,较德国(54.37%)、日本(57.71%)等“强政府”模式国家更低;企业部门占比均值为35.43%,较美国(26.9%)、英国(32.63%)、德国(31.43%)、日本(34.26%)等国都要高。
在再分配中,2008-2020年,我国居民部门占比均值为57.91%,较美国的77.36%差距进一步拉大,略低于德国的58.09%。
我们选取美国和日本与我国发展相似的阶段进行比较,美国1970—1990年人均GDP为5000-24000美元,日本1975—1990年人均GDP为5000-25000美元。对比来看,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居民部门占比依然偏低(表1)。
03
居民部门内部存在收入结构失衡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居民收入差距整体呈波动下降态势。2022年,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7,较2008年高点下降了0.024。但城乡、区域、行业间居民收入绝对值差距依然较大。
在城乡差距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波动-扩大-缩小”的趋势。1986-2008年期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明显慢于城镇居民。2008年至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持续快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也开始持续缩小,从2018年的2.69倍逐步下降至2022年的2.45倍。但是,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差距依然较大。这说明,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下,农村居民收入虽提高很快,但是城乡区域间要素禀赋的原始分布与配置不均衡,特别是资源类生产要素分配不公平,以及城乡二元分割体制、户籍限制、农村土地流转限制、经济体制改革推进的非均衡性等,依然制约着农村居民收入的提高。
此外,从城乡内部居民收入差距来看,农村内部收入差距大于城镇内部收入差距。2022年,农村居民中前20%高收入组与后20%低收入组家庭间的人均收入比为9.2,明显高于城镇的6.3(表2)。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占比低的四大原因
首先,要素分配中劳动报酬占比偏低,是初次分配中居民收入占比偏低的核心原因。
居民部门的绝大多数收入都来源于劳动者报酬,因此,要素分配中劳动报酬的占比往往决定了初次分配中居民收入占比。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与经济发展阶段的变化密切相关。在农业社会向工业化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资本深化,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资本增多,资本的相对价格上升导致收益分配更倾向于资本;在工业化后期向服务业发展过程中,劳动相对价格上升将带来劳动报酬占比的增长。我国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整体呈现出先降后升趋势。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工业化进程加快推进,第二产业产值占生产总值比重提升并成为我国的主导产业,资本相对价格上升而劳动相对价格下降,导致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下降。近年来,随着我国第三产业占比逐渐提升,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也随之上行。
此外,由于人口基数大,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过于求,劳动力市场长期存在劳资双方不平衡现象。尤其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大量农村劳动力开始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工资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工人的劳动报酬增长和经济发展不同步,也造成了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偏低。
其次,是我国居民收入来源中,财产性收入占比偏低,制约了收入的提高。
居民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个组成部分。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偏低,制约了居民收入的提高。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约为8.5%,远低于美国的15.5%(图5)。一方面,居民金融性资产较少,另一方面,居民金融资产回报率较低。中国居民的金融资产中,现金、存款、公积金等低息资产占比接近1/2,而美国居民则把大量资产分配在股票、基金等高收益资产上。这与我国居民一直以来较保守的传统偏好有关。同时,我国居民资产投资渠道较为狭窄,资产市场表现较差,缺乏能让财产保值增值的金融产品。尤其是近年来,资本市场出现大幅波动,资产荒现象持续凸显,各类理财产品均受到影响,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速明显低于可支配收入增速。
农村居民无法分享土地收益,也是财产性收入偏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我国土地所有制形式为城市土地国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此背景下,未来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权益方面的探索将大有可为,既有利于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也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一般而言,在直接税中,与财产税产生的收入分配效应较大,但我国税制以间接税为主,导致税收不能充分发挥调结构、促公平的作用。一方面,在劳动力供给弹性较小的情况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负可以向前转嫁给劳动者,降低居民劳动报酬;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提高消费品价格向后转嫁给居民消费者,降低居民的实际收入。
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有待完善。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采取分类课征和综合课征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其中,针对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分别设计了相应的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为45%和35%;对资本性收入则基本适用固定比例税率20%。高收入群体主要收入来源往往是资本性收入,这使得个人所得税调控贫富收入差距的作用发挥不足。当前,我国个税中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起征点(每次800元或收入的20%)和适用税率(20%)仍然沿用的是1980年的标准,这导致以劳动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专家学者以及科技人员的个税负担较重。此外,当前我国缺乏对个人综合收入的全面监控,也弱化了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
其四,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经过多年发展已取得长足进步,但在新经济新技术发展、人口结构变化等背景下,也需要相应调整完善。例如,随着新型就业形态的不断涌现,传统社会保障体系对劳动者的保护效率有所降低。许多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往往不与某一特定企业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间歇性失业成为常态,因不符合最低参保标准而失去加入社保体系的资格。
此外,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小,目前我国社保体系主要集中在城镇职工群体,而对农村居民等群体的保障程度相对较低。这导致部分人群在面临养老、医疗等风险时缺乏足够的保障。
05
四大方向或可解决收入分配失衡的深层次矛盾
收入分配问题很复杂,受到企业、劳动者、政府等各方影响,是社会多种力量博弈的结果。未来可以从四方面稳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解决导致收入分配失衡的深层次矛盾。
第一,通过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扩大就业机会来提高居民收入和劳动报酬。进一步发挥初次分配中市场化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市场的开放程度,在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让更多的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发挥其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不同类型的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工资分配决定方式。国有企业应充分发挥其在初次分配中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非国有企业主要通过实行劳资双方协商的办法来决定工资水平,增强劳动者保护。
第二,财产性收入应成为居民收入新的增长点。发展资本市场,是提升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要促进资本市场投资和融资功能相协调。完善保险、银行理财、信托资金等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居民投资渠道。针对农民财产收入来源的拓展,要兼顾政府、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平衡,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鼓励试点和探索可复制、易推广的经典案例。
第三,深化税制改革,增强税收的再分配效果。未来,我国将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动消费税改革。在此过程中,要兼顾地方财政、企业成本、居民负担等多方面因素,需稳妥审慎推进。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个税中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起征点和减除比例,降低相关税率;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适当强化对高收入人群的调节;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第四,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争取尽快实现社会保障的低水平全民覆盖,特别是要解决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和在城市安家落户的问题。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可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从各个平台(或企业)获取的每笔劳务性收入,合理设定劳动者和平台(或企业)间的承担比例,支付社会保险费。考虑到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已经处于较高水平,建议不再增加,而是将重点放在提高农村居民养老金水平上,提高社保兜底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