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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渝北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06        浏览次数:12        返回列表

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和推动文件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功能,进一步推进我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现就《渝北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解读如下:

关于《渝北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根据住建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以及重庆市《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5〕66号)等文件要求,自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各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理顺管理机制,统筹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准入、分配、住用监管及退出等内容,研究拟定公廉并轨实施细则,扎实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按照统筹兼顾、优先保障、差别化租金的思路,将渝北区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分配管理,推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对渝北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保障达到应保尽保,将闲置廉租住房作为区级公共租赁住房予以盘活,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实现“住有所居”的保障目标。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1.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公租房,本细则特指位于渝北区内的空港佳园公租房和空港乐园公租房。

2.区级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渝北区负责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包含以前的廉租住房。

3.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渝北区实际居住的本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

4.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5.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6.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本区家庭。计算方法为: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7.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8.月收入是指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关于政策执行中一些疑问示例

1.在哪里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公租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请点提交申请。申请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在渝北区住房保障中心提交申请,具体地址为:渝北区双龙大道185号。

2.城镇低收入家庭如何认定?

答: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的核算按照民政局相关文件执行。对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3.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程序?

答: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逐级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群众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三)审核。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时,做好统计备案工作。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城镇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诉。

4.对于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申请条件,是仅需满足一项就可以提出申请,还是必须满足所有条件方可申请?

答:申请人必须满足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所有条件方可申请。

5.对于申请方式是如何界定的?

答: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进行申请,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以家庭方式申请。

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人士是指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的工作人员。

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

6.如何申请户型面积?

答:1人申请单间配套,2人可申请一室一厅,3人及以上可申请两室一厅。家庭成员指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标准申请配租。

7.租金是按月交纳还是按年交纳?

答:按月交纳,交纳日期在合同中予以确定。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8.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否出租出借?

答: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也不得以亲朋好友为名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9.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否进行装修?

答: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10.已入住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本辖区低收入承租对象,若收入或人均住房面积超标如何处理?

答: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住房且超过规定的人均面积,或超过规定的收入标准时,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11.已入住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若收入或人均住房面积超标如何处理?

答:承租人是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因收入超标而人均住房面积未超标时,可继续承租原配租的房源,并按保障政策调整其缴纳的租金按照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因人均住房面积超标的,应当退出房源。承租人不是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若收入或人均住房面积超标都应当退出房源。

12.夫妻若不在同一个户籍上,如何计算人均收入?

答:夫妻任何一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且不在一个户籍上,在计算人均收入时仍应将两人收入累加计算。

13.若父母、本人、子女在同一户籍上,人均收入超标、人均住房面积未超标,但本人属于低保户,能否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区级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能否仅以本人个人申请?

答:不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房,享受的是廉租房相关政策,申请必须以家庭户籍上的人员为准,申请人有配偶的,另一方为共同申请人,不受户籍的限制。

14.若父母、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同一户籍上,如何计算人均收入?

答:应按户籍上所有人的收入总和计算。

15.若父母、本人及配偶、子女不在同一户籍上,如何计算人均收入?

答:应按所有申请人的收入总和计算。

16.若父母、本人及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其他人员在同一户籍上,如何计算人均收入?

答:若不具有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其收入可不纳入计算;若仍具有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应纳入计算。(以上关系以法定的相关证明为准)

17.若本轮未成功配租区级公共租赁住房,是否需要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