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源治理是通过优化执行流程和机制,从源头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衍生案件,对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贵州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坚持抓前端、治未病,抓源头、强基础,坚决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坚持四项工作原则,以党的领导构建综合治理大格局
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贵州各级法院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执行难综合治理大格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的制度优势推进执行案件前端治理。2023年2月,贵州省委深改委部署开展执源治理改革,进一步探索健全中国特色执行机制模式;2024年8月,贵州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将“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纳入全会决定,从省委层面统筹推进社会治理。
坚持人民至上。执源治理的价值导向就是以最少的程序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及时实现权益。贵州高院出台《关于推动全省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35项工作举措;深入开展“小标的·大民生”“优化营商环境”“刑事涉财案件”“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等“贵在执行”系列专项行动,有效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大拖欠农民工薪资案件执行力度,执结案件9436件,帮助追回“辛苦钱”2.04亿元。
坚持系统观念。执源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对内需要人民法院确保立、审、执各环节协调顺畅、一体化运行,对外需要对执行难这一问题进行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不断整合多元解纷力量,及时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贵州高院优化执行工作机制,制定“推进执源治理工作指引”,明确28条具体工作措施,确保立案、调解、裁判、执行及“执破融合”等各环节协调顺畅。健全“审执管”相互衔接、执行环节“繁简分流”等机制,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内部工作流程的衔接。
坚持法治思维。开展执源治理必须遵循司法规律、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贵州高院积极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相关立法工作,推动出台《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确保执源治理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同时,积极探索执行听证,制定《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执行案件听证的意见》,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推进阳光执行。
二、筑牢四大工作理念,以政治引领执源治理的正确方向
筑牢“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理念。政治属性是人民法院的第一属性,必须坚持政治引领,以更高政治站位、更强法治担当,确保执行案件前端治理正确方向。贵州高院坚持“政治引领、固本强基、担当作为、争先创优”工作思路,部署开展“案件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推进案件质量、效率、效果显著提升。
筑牢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做实执行案件前端治理,既要解决好法院内部程序衔接问题,也要做好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对接,同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与失信惩戒机制,确保对失信行为进行有效打击,促使裁判文书在更大程度上实现自动履行,从源头减少执行纠纷。贵州高院不断完善“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将数量大且增速快的11类民事案件确定为诉前纠纷化解重点,与20家单位建立对口诉调对接机制,与发改委、工商联等部门建立省级层面的执源治理“总对总”机制,推动诉前矛盾纠纷化解和执前权益兑现。
筑牢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注重在法治轨道上平衡各方利益,依法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凝聚共识、共商解决之道。执行案件前端治理要增强主动交流会商意识,强化多方联动、内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执行全过程,真正把问题解决好,切实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筑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贵州各级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实质性化解矛盾,切实帮助老百姓解决问题,减少群众诉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化解、诉前化解。
三、辩证处理三对关系,以联动共治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
既和谐有序又充满活力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应然状态。以执源治理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要讲究辩证法,坚持系统思维,处理好内外关系、上下关系和权属关系。
处理好内外关系。对内要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和执行案件增量。对外要紧扣党委中心工作,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助推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建设。
处理好上下关系。打破上下级法院“围墙”,构建一体化执行体系。紧扣执行事务集约办理需要,全力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质化运行,将集约型事务管理平台集成到执行流程管理系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案、物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和统一协调,大幅提升执行办案效率。
正确处理权属关系。进一步深化权力配置,明确划分审判权和执行权职责,使二者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是构建权属明确、职责清晰、配合紧密、运行顺畅的执行工作机制的内在要求,对更好兑现胜诉当事人权益、推进执行案件前端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人民法院要通过进一步深化审执分离改革,正确处理好审判权与执行权关系,持续推进事务集约、繁简分流,促进执行案件高质高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