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在重要时段、重点领域组织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和警示作用,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评选工作,在各市地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的97件案例中评选出10个案例作为全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下一步,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局将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部署,深入推进2024年打击商标专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持续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体系建设,强化沟通协作,聚焦重点领域,抓住关键环节,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2023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如下:
1.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松北区某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第10461952号三维标志商标是乐高博士有限公司(LEGOJURISA/S)(以下简称“权利人”)在第21类“午餐盒;糖盒;家用器皿;厨房用具;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陶器;瓷器;存钱罐;垃圾桶;旅行饮水瓶;梳子;刷子;制刷原料;梳妆海绵;冰块模;隔热容器;清洁用钢丝绒;清洁用布;家用海绵;手动清洁器具;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玻璃除外);室内水族池”等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注册日期为2013年09月28日,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3年09月27日止。
2023年2月16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哈尔滨市松北区某批发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29日购入韩国KIDSONE.Ltd.生产的三种儿童用餐具,包括“乐高小人”形状的儿童水杯、顶部带有“乐高小人”形状的儿童学习筷、带有“乐高小人”形状的儿童勺叉盒套装,并通过其在1688网站经营的网店对外批发。另经查,韩国KIDSONECO.Ltd.在中国境内并没有取得权利人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经比对,涉案商品采用的形状和细节构成与权利商标在三维构成上基本一致。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最终,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我省市场监管部门近几年来办理的首例三维标志商标侵权案件,权利人注册的“乐高小人”三维标志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成为相关公众迅速辨识商品来源的重要标志,在消费者中已经有良好的声誉。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互联网销售与当事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予以处罚。该案的查处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展现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形象。
2.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牡丹江市东安区某手机维修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6281377号图形商标是苹果公司(APPLEINC.)(以下简称“权利人”)在第37类“计算机的安装、维护和修理;关于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的咨询服务;电子消费品的安装、维护和修理;电讯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修理;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相关产品的安装、维护和修理;关于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的建议服务;关于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的信息服务;电器设备的安装;掌上电脑、电子词典和电子记事本的维护和修理;手持移动数码电子装置和其他电子消费品的安装、维护和修理;……”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0年03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0年03月28日至2030年03月27日止。
2023年5月8日,牡丹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根据权利人投诉对牡丹江市东安区某手机维修站(以下简称“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牌匾及店铺装潢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与权利商标相同的商标,并标明有“苹果专修”“苹果维修中心”等字样。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最终,办案机关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商标的合理使用问题。商标的合理使用,一般是指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基于诚实信用和善意使用的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等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在产品修理、零配件制造、产品销售、产品组装等商业领域中,经营者为了向消费者描述其制造、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内容、来源,应当允许其合理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但在上述情况下,经营者不能以其描述的需要为由随意扩大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必须遵守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规则。在本案中,当事人虽提供苹果手机维修服务,但其在牌匾及店铺装潢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与权利商标相同的商标,并标明有“苹果专修”“苹果维修中心”等字样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当事人与权利人可能存在加盟、合伙、许可等商业关系,明显超出了合理适用范围,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牡丹江市东安区某熟食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7580729号“沟帮子”商标是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在第29类“肉;烧鸡;猪肉食品;死家禽;香肠;鱼制食品;肉罐头;腌制蔬菜;蛋;食用油”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2年9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2年9月28日至2032年9月27日止。
2023年5月6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根据权利人投诉对牡丹江市东安区某熟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8月起在第三方外卖平台上销售熟食制品鸡时使用的“沟帮子古法熏鸡”图片上使用了与权利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配有“正宗沟帮子熏鸡”文字。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同一种商品宣传活动中使用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最终,办案机关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虽然在生产销售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商品上未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但其在第三方外卖平台宣传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权利商标,同样构成了对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核苷氨基磷酸酯前药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美国吉利德科学公司于2023年5月2日获得名称为核苷氨基磷酸酯前药的中国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80018024.2。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3年7月7日,请求人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3年7月12日,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指定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管辖,2023年7月13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立案受理。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吉林某制药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黑龙江药品采集网”上许诺销售索磷布韦片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经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申请,省知识产权局向哈尔滨市场监管局指派了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对被控产品与请求人专利进行了技术比对,提出了技术调查意见。2023年10月9日,请求人提出撤回处理请求。2023年10月12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药品采集网挂网许诺销售,虽然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均不在哈尔滨市,但因药品采集网站物理位置在哈尔滨市,即许诺销售地位于哈尔滨市,因此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具有案件管辖权。在案件办理期间,鉴于请求人在山东、河北、江苏等10余个省份同时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被控产品及被控侵权行为相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统一指导下,办案机关执行统一裁量标准,及时结案。
5.伊春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桦树汁收集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伊春市菁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获得名称为“一种桦树汁收集袋”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2020544301.1。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3年3月31日,请求人向伊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3年4月7日伊春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受理。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伊春市伊春区某商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仿造销售了与请求人专利产品完全相同的“桦树汁收集袋”产品,对请求人的专利实施了侵权行为。2023年4月14日,伊春市知识产权局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2023年4月26日,在伊春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2023年4月28日,双方当事人就该调解协议书向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于当日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首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通过主持调解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快速高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同时通过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强化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既能发挥行政程序的优势,又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6.五大连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五大连池市某超市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八七号公告,对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吉祥物等7件标志予以特殊标志保护,有效期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2023年9月1日,五大连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对五大连池市某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中旬在来店推销人中购得含有第19届亚运会吉祥物“琮琮、莲莲、宸宸”标志的钥匙扣进行销售。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侵犯第19届亚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最终,办案机关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亚运会、亚冬会相关特殊标志商品实施特许生产和特许经营制度,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特殊标志或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7.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佳木斯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5日,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根据两件办结假冒专利案件线索,对佳木斯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省外购进的“草本癣痒净”、“三蛇磁波透骨贴”等产品外包装分别标注了专利标识,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均已届满,专利权已终止,且产品生产日期均在专利权终止日之后。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生产的仍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鉴于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是假冒专利产品,能够积极办案机关调查,主动停止销售,并提供出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最终,办案机关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本案中,涉案产品生产日期在专利权终止日期之后,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因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是假冒专利产品,能够积极办案机关调查,主动停止销售,并提供出商品合法来源,可以免除罚款的处罚。
8.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柳某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1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根据省知识产权局交办案件线索对柳某(以下简称“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期间,将与某公共事件相同或近似文字的6件商标通过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驳回,并将相关案件线索转交省知识产权局。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将与公共事件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最终,办案机关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将社会公共事件特有词汇抢注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应当依法予以规制。
9.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黑龙江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田某某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4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案件线索,对黑龙江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田某某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工作人员田某某在接受申请人委托代理两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工作中,将未经核实的史志材料作为申请材料提交审查,上述材料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与正式出版公布的史志材料不一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提交虚假商标材料。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田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八)项规定,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最终,办案机关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及田某某分别作出了警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商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本案中,当事人在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时,将未经核实的材料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佐证材料,造成了提交虚假商标材料的事实,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0.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黑龙江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及陈某某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7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根据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案件线索,称该局在查办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案件线索时,发现申请人委托黑龙江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提交了注册申请。办案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员陈某某(涉案商标申请代理具体工作人员)分别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及陈某某明知申请人拟申请的商标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仍然接受了申请人委托,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最终,办案机关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及陈某某分别作出了警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标恶意注册申请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在本案中,省知识产权局在组织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交办案件线索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人作出处罚的同时,指导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代理机构依法立案调查,对代理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罚,形成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申请的闭环,有效地打击了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行为。同时,商标代理机构在开展商标申请代理业务中应当进一步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对明知或者应知委托人拟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涉嫌构成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不得接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