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16日消息(总台记者王吉星 实习生蔡佳佳)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报道,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异常条款”、银行员工违规销售非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外卖公司投保骑手“雇主责任险”生争议……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经济之声联合上海金融法院,聚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推出特别策划《以案说保》,本期聚焦:平台投保模式下,平台应根据协议安排妥善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某网络科技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网络科技公司为某外卖平台的物流服务商,双方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须通过平台系统为旗下所有的外卖骑手购买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由平台和某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物流服务商不参与磋商。某网络科技公司于2021年首次投保后,旗下骑手每天接首单时自动参保,默认复用首次投保时的保险条款,并生成当天的日保单。某网络科技公司购买的雇主责任险产品附加有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对于第三者物损没有规定单独的赔偿限额,单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以三者险总保险金额45万元为限。
2023年3月7日,平台与保险公司约定变更第三者物损赔偿责任条款:从原本不单设赔偿限额变更为不高于5万元支付赔偿金。2023年3月21日,平台通过钉钉群,组织保险公司对保险方案迭代事宜进行培训,但未告知新方案将于何时切换使用,某网络科技公司参加了该次培训。2023年3月23日,上海地区正式上线了迭代后的雇主责任险,加粗加黑了新增的第三者物损限额条款。2023年3月24日,平台以置顶、重要级公告形式向各物流服务商发布通知,告知上海地区的保险方案已完成迭代。
2023年3月23日,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外卖骑手许某在配送途中,与案外人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许某全责,某网络科技公司为此向案外人支付车辆维修费97000元,后某网络科技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根据新增的第三者物损限额条款,只同意赔付5万元,双方遂发生争议,某网络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首先,系争的第三者物损限额条款系保险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投保人协商。且条款内容限制了最高理赔金额,减轻了保险人责任,应被认定为格式免责条款。
其次,保险公司就新增格式免责条款,负有向投保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平台投保采用大批量自动投保模式,每日默认复用首次保险方案,投保人无必要也无义务关注每份保单条款的内容是否发生变化,因此仅将条款加粗加黑,无法令投保人清楚知悉新增格式免责条款的存在和具体内容。
保险人或者其委托的平台运营方,应在新增条款纳入日保单前的合理期间内,通过合同约定或投保人确定可知的其他途径,以显著、明确的方式,向投保人提示并明确说明格式免责条款的相关内容。
本案中,平台以重要置顶公告形式发布了新增格式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但该公告的发布时间晚于新保险方案的切换时间,无法构成有效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平台在此前开展的内部培训中没有明确告知变更后的保险方案将于何时上线,也未能预留合理期间以便某网络科技公司及时通过公司决策程序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条款变更,故亦不能构成有效的提示和明确说明。综上,法院认定该格式免责条款对某网络科技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某保险公司应全额支付保险金97000元。
法官提示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审判团队负责人、三级高级法官童蕾表示,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平台投保作为一种保险新业态快速兴起。新模式下,平台居于核心地位,使得保险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对于通过平台投保的骑手或其雇主,应当充分注意保险人或平台通过系统通知的重要信息。对于通知新增的免责条款,如保险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应及时作出决策,是否接受保险条款的变化,避免因遗漏通知内容导致权益受损。
二是对于通过与平台合作进行展业的保险人,在采用“一对多”的通知形式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时,需要确保投保人已确认同意接受该种告知方式。如投保人未予同意的,保险人仍应“一对一”告知。在内容上,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应当足以使投保人注意并充分理解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在时间上,保险人应在新增免责条款嵌入日保单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为投保人预留合理时间以便充分考虑是否接受新增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