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有效监管,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雅安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手机定位管理系统是通过手机定位技术实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区域监控,具备社区矫正人员电子档案、查询统计、日常管理考核、信息交流等功能的管理系统,实行市司法局统筹管理、县(区)司法局具体负责、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操作的三级运行管理模式。
第三条 定位手机是社区矫正机构用于实施定位监控和动态管理的专用通信工具,必须专人专用,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随身携带,不得人机分离。
第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是否纳入手机定位监管由县(区)司法局决定。
60周岁以上者、身体严重残疾者、无行为能力者、有严重疾病、国家规定的重大疫病者或矫正期不足半年的社区矫正人员可以不纳入手机定位监管。
第五条 县(区)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地理情况,设定其活动范围,一般限定在市(县、区)行政管辖区内。判决书中明令禁止进入的区域,应在手机定位管理系统内注明。
第六条 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定位手机的发放、管理和回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一)现有中国联通手机号码的社区矫正人员选择使用原手机及原号码或配置的手机及号码;
(二)无手机、无中国联通手机号码的社区矫正人员配置定位手机和联通卡号码。
所配置的手机和联通卡号码,社区矫正人员只有使用权,出现需要解除定位监管的情形后,由司法所收回,上交县(区)司法局。
第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并签订《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
(一)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规定的活动区域或进入判决书明令禁止进入的场所;
(二)在30分钟内回应监管人员发出的各种监管指令;
(三)手机发生故障、遗失、毁损或“场所屏蔽”等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应在2小时内报告司法所;
(四)随身携带手机,确保手机处于24小时开机状态并保持通信畅通,不得人机分离和关机;
(五)妥善保管手机,不得人为损毁、遗弃手机,手机损毁、遗失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自行承担并及时缴纳超出规定的手机业务费用。
(七)不得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不得利用手机偷拍、录音、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九)不得利用手机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
(十)解除定位监管的,及时将手机交回司法所。
第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一)除手机自身质量问题和网络原因外,无法联通超过24小时的;
(二)未经批准离开规定的活动区域或进入判决书明令禁止进入的场所的;
(三)接到监管指令后,未在规定时间作出回应的;
(四)定位手机发生故障、遗失后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五)其他违反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九条 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利用手机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利用手机从事诈骗等非法活动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 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
第十一条 手机定位监管实行司法所负责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审查。司法所严格审查社区矫正人员是否符合手机定位监管,并提交县(区)司法局决定;
(二)告知。实施手机定位监管前,司法所应告知社区矫正人员《雅安市社区矫正手机定位管理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告知书》和手机资费情况。
(三) 定位。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名单》,加盖司法所公章,提交县(区)级司法局。县(区)级司法局加盖公章后转交雅安市联通公司,开通手机定位监管业务。
(四)监管。每天核查社区矫正人员定位情况。及时发送教育监管指令,及时办理矫正审批事项,及时处理定位手机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关停机、人机分离、手机故障、越界等相关事宜;抽查次数每周两次以上,敏感时段和重点人员实行每日抽查;抽查情况记录和指令发送、信息回复和矫正审批情况导出后存入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五)解除。社区矫正期满,办理迁居手续到其他县(市、区)居住,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被决定收监执行,涉嫌再犯罪被刑事拘留或逮捕,死亡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定位监管的,司法所应及时办理解除定位监管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