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肇庆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细则》不再适用于2025年及以后省、市耕地保护普惠性资金的管理。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 肇庆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8日
肇庆市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意见》(粤自然资发〔202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现状耕地是指肇庆市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分析数据库中的稳定耕地,包括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现状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外的一般耕地。
第三条 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为我市范围内承担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任务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结合地方实际,明确具体的补偿对象范围和对应的补偿额度。
第四条 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核算方式。省、市根据肇庆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现状耕地面积下达资金。如因“非农化”或“非粮化”、灾毁及未落实种植要求等原因导致地块不符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地类认定标准,造成耕地减少的,不纳入资金核算范围。
第五条 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省财政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现状耕地面积补助35元/亩·年,市财政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现状耕地面积补偿5元/亩·年,县(市、区)财政应补偿不低于5元/亩·年。上一年度市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被“一票否决”的,省级不予补助,在全省排名后5名的,省级扣减400万元补助。上一年度县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被“一票否决”的,市级不予补偿。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标准根据资金使用绩效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资金筹措。市级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资金在一般公共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县级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筹措。
第七条 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资金(含省、市级补偿资金)使用范围。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资金可以用于耕地整治恢复、耕地质量提升、耕地集中整治区建设、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耕地种植管护、田长制建设等耕地保护工作相关用途。
第八条 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资金拨付。
(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将按照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现状耕地面积及相应核定的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市级资金申请送市自然资源局,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市财政局根据补偿资金额度,在每年8月底前,拨付上一年度补偿资金到各县(市、区)财政,由各县(市、区)划转到各镇(街)。镇(街)根据县(市、区)明确的补偿对象范围,按规定分配或统筹使用相应资金。
(三)各县(市、区)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年补偿资金发放到各相关镇(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资金。对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资金原则上每年拨付一次。
第九条 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资金使用制度。
(一)实行保护责任与补偿资金挂钩。享受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资金的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任务的责任单位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现状耕地。
(二)补偿资金实行统筹使用、专款专用。其中,省级资金在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中单列安排,各有关单位均不得随意调剂或以资金统筹名义改变资金用途。
(三)各镇(街)是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资金使用支出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督促指导资金使用支出,对资金安全进行监管,推进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资金保障和监督制度。
(一)各县(市、区)将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资金纳入预算。
(二)各镇(街)要把补偿资金收入、开支情况,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偿资金使用实施监管,于每年10月底前书面向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报告上年度补偿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资金支出进度慢、使用绩效低的县(市、区)、镇街,要适时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时整改,必要时进行约谈。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