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020年8月22日济南市纪委监委消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孙永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济南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4月28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孙永一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鲁0105刑初79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永一,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武城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大学文化,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户籍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6号,住济南市市中区舜世路66号,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振华、张谦,山东府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二部刑诉〔2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永一犯受贿罪一案,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8日召开庭前会议,同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杜召峰、检察官周剑、检察官助理袁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永一及其辩护人张振华、张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1996年春节前至2020年4月,被告人孙永一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建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新等多家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办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9.13682万元(以下币种未注明的,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5、6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山东建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鹏啸的请托,为其下属公司在案件办理中提供帮助。2015年12月、2017年4月,孙永一以明显低价购买山东建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出售的房产2套,差价款92.02272万元。
二、2013年上半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新在案件办理、介绍案源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至2019年3月,孙永一在其居住的水映丽山小区等地,先后11次收受李建新所送的87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90万元。
三、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6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健在案件办理、介绍案源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至2020年1月,孙永一在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花园小区门口等地先后13次收受马健所送的13万元、美元2.5万元(折合人民币17.1566万元)和价值8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38.1566万元。
四、2001年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主任黄金华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00年春节前至2020年4月,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34次收受黄金华所送的3万元和价值13.7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16.7万元。
五、2006年7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存忠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06年7月至2011年,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4次收受王存忠所送的16万元。
六、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德金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6次收受曹德金所送的15万元。
七、2013年11月至2015年6、7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弘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中秋节前至2019年中秋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9次收受梁弘所送的12万元和价值2.7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14.7万元。
八、2011年底至2019年3、4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牛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吕军在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18次收受吕军所送的价值13.5万元的购物卡。
九、2016年12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大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牟刚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7月,孙永一以明显低价从山东大友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尼桑牌汽车1辆,差价款5万元。2016年12月,孙永一在其居住的水映丽山小区收受牟刚所送的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8575万元),共计价值11.8575万元。
十、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有限公司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07年春节前至2018年中秋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20次收受该公司副董事长韩润所送的2万元和价值9.5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11.5万元。
十一、2014年5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主任陈静的请托,为润华集团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3月,孙永一在济南力诺集团公司食堂收受陈静替该公司董事长陈罕频转送的10万元。
十二、2018年4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周富才的请托,为陈学泉在案件办理中提供帮助。2018年中秋节前,孙永一在其居住的水映丽山小区门口收受周富才替陈学泉转送的10万元。
十三、2018年7、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瑞麟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孝红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前至2019年8月,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8次收受张孝红所送的8万元和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10万元。
十四、2018年春节前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春节前至2019年中秋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11次收受该公司法律总顾问邵华跃所送的3万元和价值5万元的购物卡;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法务管理部部长朱高国所送的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以上共计价值10万元。
十五、2012年上半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运营中心原总经理孙元奎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16次收受孙元奎所送的价值9.5万元的购物卡。
十六、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天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9年5月至2020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居住的水映丽山小区门口等地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韩立萍所送的8万元和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9万元。
十七、2016年上半年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南建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菅轮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孙永一在济南市槐荫区汇统大厦等地先后17次收受菅轮所送的价值8.5万元的购物卡。
十八、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青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至2020年4月,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20次收受魏青所送的7.1万元和价值1.2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8.3万元。
十九、2013年12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祁树波的请托,为山东美卓思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力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春节前,孙永一在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郎茂山路口收受祁树波替马力转送的8万元。
二十、2009年6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天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成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9月,孙永一在其办公室收受张建成所送的8万元。
二十一、2013年下半年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三利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宝林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18次收受黄宝林所送的2万元和价值6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8万元。
二十二、2012年10月至2017年初,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广播电视台审计部副主任侯鹏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底至2018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14次收受侯鹏所送的价值8万元的购物卡。
二十三、2015年春节前至2017年9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主任范作民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06年春节前至2019年中秋节前,孙永一先后25次收受范作民所送的价值7.5万元的购物卡。
二十四、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栾涛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6月,孙永一收受栾涛为其购买家具支付的4.3万元,2017年中秋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3次收受栾涛所送的3万元,共计价值7.3万元。
二十五、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金钥匙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超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9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居住的水映丽山小区先后收受张超所送的2万元及李乃蓬转送的5万元,共计7万元。
二十六、2017年5、6月至2020年初,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马斌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13次收受马斌所送的6.5万元。
二十七、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高新润农化学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希强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孙永一在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花园小区附近等地先后8次收受孙希强所送的价值6万元的购物卡。
二十八、2013年11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黄井水在案件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孙永一在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花园小区等地先后3次收受黄井水所送的6万元。
二十九、2001年至2003年,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胜跃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1996年春节前至2006年中秋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22次收受周胜跃所送的2.3万元和价值3.2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5.5万元。
三十、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孙建平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3次收受孙建平所送的1万元和价值4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5万元。
三十一、2018年9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王明华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1月至2019年春节前,孙永一在济南市市中区舜耕山庄酒店等地先后3次收受王明华所送的5万元。
三十二、2004年8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玉明在案件办理中提供帮助。2004年中秋节前至2005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2次收受李玉明所送的5万元。
三十三、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千慧商标事务所主任李侠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07年12月,孙永一在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附近收受李侠所送的5万元。
三十四、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济南市市中区一宠物店内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邵长青所送的5万元。
三十五、2017年春节前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荣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清冉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等地收受魏清冉所送的5万元。
三十六、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利民药业(济南)有限公司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原总经理满其选所送的5万元。
三十七、2019年2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林果律师事务所主任顾林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居住的水映丽山小区收受顾林所送的5万元。
三十八、2010年9、10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在案件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4、5月,孙永一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赵向进所送的价值5万元的购物卡。
三十九、2015年3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中强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02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孙永一先后16次收受王中强所送的价值4.5万元的购物卡和价值0.5万元的加油卡,共计价值5万元。
四十、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产业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刘卫华所送的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
四十一、2018年5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英思捷经贸有限公司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购设备项目上提供帮助。2018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5次收受下属范兴玉替该公司总经理张利转送的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
四十二、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南天义置业有限公司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孙永一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等地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春晓所送的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
四十三、2019年9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爱荣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20年3月,孙永一在其居住的水映丽山小区门口收受孙爱荣所送的3万元。
四十四、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乃蓬的请托,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传领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中秋节前,孙永一收受李乃蓬替刘传领转送的3万元。
四十五、2017年6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鲁蔚律师事务所主任尉帅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6月至2020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居住的水映丽山小区门口等地先后5次收受尉帅所送的2万元和价值0.8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2.8万元。
四十六、2020年3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宗林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至2018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10次收受安宗林所送的价值2.7万元的购物卡。
四十七、2015年1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在案件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7次收受该公司办公室主任魏俊杰所送的2.1万元。
四十八、2019年8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勇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等地收受王海勇所送的2万元。
四十九、2017年5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银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熊晖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济南市市中区山东大厦收受熊晖所送的2万元。
被告人孙永一收受上述款项后,部分用于日常消费支出,部分款项存至其个人、亲属及下属银行卡内。2020年8月14日,孙永一被监察机关带走调查并留置。到案后,孙永一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2020年5、6月,因其他人员被调查,孙永一将青岛市黄岛区建邦听海小区房产退回山东建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给马健30万元。案发后,马健将孙永一退回的30万元赃款交至监察机关。孙永一亲属退缴全部涉案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永一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孙永一判处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永一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但提出魏青以其孩子结婚、生子的名义所送的1.6万元是否系受贿款,请法院依法认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审判人员只有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枉法裁判,才构成受贿罪。涉案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没有受到孙永一过问的影响,不能认定孙永一为他人谋取利益。二、孙永一以优惠价格购买的涉案房产两套不构成受贿以及受贿金额不应以购买单价与评估单价的差额来计算。三、孙永一为李建新、马健介绍案源收取的款项,系案件介绍费,与其职务行为无关,不应按受贿认定。四、部分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的回答完全相同,没有忠于被询问人的原话,不符合证据要求。五、公诉机关指控孙永一收受现金、购物卡来源不清。
被告人孙永一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孙永一干部任免审批表、岗位职责分工材料,证人安鹏啸、陈箭、方明、李建新、马健、黄金华、王存忠、曹德金、梁弘、吕军、牟刚、韩润、陈静、陈罕频、周富才、张孝红、邵华跃、朱高国、孙元奎、韩立萍、菅轮、魏青、马力、祁树波、张建成、黄宝林、侯鹏、范作民、栾涛、李乃蓬、张超、刘传领、马斌、孙希强、黄井水、周胜跃、孙建平、王明华、李玉明、李侠、邵长青、魏清冉、满其选、顾林、赵向进、王中强、刘卫华、张利、张春晓、孙爱荣、尉帅、安宗林、魏俊杰、王海勇、熊晖等人的证言及李建新、徐正豪、孙心佩出具的自书材料等,相关案件卷宗材料,孙永一低价购买青岛建邦听海项目、济南财富中心项目房屋的情况说明及购房合同等材料,孙永一低价购买汽车的销售材料,孙永一购买家具的销售材料,语音识别系统项目采购材料,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列表,房屋价格鉴定结论书,孙永一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以及被告人孙永一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针对被告人孙永一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孙永一所提魏青以其孩子结婚、生子的名义所送的1.6万元是否系受贿款的问题。经查,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青与孙永一系同学关系,自2012年春节前至2020年4月,魏青先后20次送给孙永一财物价值8.3万元,其中,以孙永一女儿结婚、生子名义分别送给孙永一1万元和0.6万元。魏青与孙永一的供证证实,二人除同学关系外,还是法院法官、领导干部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孙永一利用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魏青在多个案件的办理中提供帮助,魏青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以各种名义先后20次给予孙永一财物,魏青既是为感谢孙永一在案件办理中提供的帮助,又是为维系与孙永一的关系,谋求继续关照,孙永一对此明知并予以收受,且孙永一并没有给予魏青价值相当的财物,已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范畴,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辩护人所提审判人员只有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枉法裁判,才构成受贿罪,涉案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没有受到孙永一过问的影响,不能认定孙永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孙永一作为法院法官、领导干部,除在自己所办理的案件中接受律师及当事人的请托,并为之提供帮助外,还在所担任领导职务的庭室、法院向有隶属或制约关系的法官打招呼过问案件,或事前、或事中、或事后收受律师及当事人的财物,或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法院的院庭长既对相应的案件具有审判监督管理权,亦对相应的法官具有职务上的隶属或制约关系,院庭长无论是在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过程中,还是向有隶属或制约关系的法官打招呼,均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非仅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才有职务上的便利,更非在枉法裁判后才能构成受贿犯罪,且案件裁判结果是否受到“过问”行为的影响,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据此,该条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三、关于辩护人所提孙永一以优惠价格购买的涉案房产两套不构成受贿以及受贿金额不应以购买单价与评估单价的差额计算的问题。经查,孙永一所购买的两套房产的优惠价格,均是通过企业内部层层审批通过的,并非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优惠价格。财富花园项目所给予孙永一的优惠总额44余万元,优惠幅度约19%、建邦听海项目所给予孙永一的优惠总额47余万元,优惠幅度约25%,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孙永一之所以能够享受到如此低价,系建邦公司为了能够在企业诉讼中依靠时任中院副院长的孙永一提供帮助而进行的利益输送。济南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关于涉案房屋的价格认定,符合认定程序和要求,所作出的与当时房屋所在地情况类似的房屋市场价格基本相当的价格认定应予采信。据此,该条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四、关于辩护人所提孙永一为李建新、马健介绍案源收取的款项,系案件介绍费,与其职务行为无关,不应按受贿认定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孙永一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涉案单位因孙永一的职务让其介绍律师,目的是便于在以后的诉讼事务中寻求帮助。孙永一违反规定,推荐律师李建新、马健为涉案单位代理案件,收取二人所送的钱款,并在此期间为二人代理的案件提供帮助。证人李建新、马健的证言均证实,给予孙永一财物,不单是为感谢孙永一介绍案件,而且同时是为感谢孙永一对所代理案件的帮助及维护与孙永一的关系,以谋求继续关照。孙永一的上述行为符合受贿的构成要件。据此,该条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五、关于辩护人提出部分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的回答完全相同,没有忠于被询问人的原话,不符合证据要求的问题。经查,监察机关在调查阶段依照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取证规定,依法取证,均有被询问人签字认可,被询问人回答部分相同但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不影响该证据效力。据此,该条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六、关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孙永一收受现金、购物卡来源不清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孙永一供述收受购物卡后都用于日常消费、收受现金后存入自己或者家人的银行卡,可见其收受的购物卡、现金具有真实性,且先后多次收受多人的购物卡、现金系孙永一主动供述,其供述与证人证言、书证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购物卡或者现金的来源不影响对本案受贿事实的认定。据此,该条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永一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永一归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属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退缴,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永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31年2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扣押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549.1368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贵东
审判员
张晓玲
审判员
王晶晶
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