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手机套路贷被抓!租手机「租手机套路贷被抓!」

   日期:2025-01-14     作者:12yuv       评论:0    移动:http://g8akg8.riyuangf.com/mobile/news/893.html
核心提示:3月12日,杭州都市快报就报道称绍兴越城警方破获一起租手机形式的新型套路贷案件。原文标题:多人中招!浙江小伙想贷款2万,工作
3月12日,杭州都市快报就报道称绍兴越城警方破获一起租手机形式的新型套路贷案件。

原文标题:多人中招!浙江小伙想贷款2万,工作人员拿出2只iPhone……

小王是一位小纺织厂的老板,去年年底,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他在朋友圈看到了一则短期贷款广告。广告上宣传的“零门槛、迅速放款”吸引了他的注意,于是他联系了对方申请贷款。 

对方提出需要上门家访进行资质审查,工作人员上门查看后,带小王去了他们的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公司位于一幢写字楼内,工作人员向小王介绍了一种新型的贷款方式——租赁手机。小王需要“认购”他们提供的苹果手机,然后再将手机卖给回收手机的商户,最后以“回租”的方式获得贷款。 

小王决定贷款两万元,期限一个月。工作人员拿出了两只苹果15 Pro Max,声称两只手机的总价是19200元。他们表示有回收手机的渠道,让小王不用担心。当着小王的面,工作人员联系了回收手机的商户,对方表示每只手机的回收价是8700元,两只手机共17400元。 

接下来,工作人员拿出一份合约让小王签名。合约上写着手机的金额是9600元一只,每日租金是160元/只,押金1000元/只,租期一个月。小王没有仔细阅读合约内容,就匆匆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然而,当小王拿到手的贷款却少得可怜。卖掉手机的17400元中,被扣除了300元资料费、700元家访费、1000元押金等3000元,小王实际拿到的贷款只有14400元。而且,每天还要支付320元的利息,如果不及时付款,工作人员会频繁地打电话、发短信来催款。 

后来,对方甚至派人坐在小王的工厂里不走,威胁他还款。小王无奈之下只好报警求助。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这起案件并非简单的租赁纠纷,而是一种新型套路贷。 

办案民警经过深入调查后发现,这起套路贷案件的背后并不简单。原本小王想要贷款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但却被借贷方利用了一种变相借贷的方式。借贷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受害人签订不合理的借贷协议。民警分析称,根据合约上的内容,两只手机的总价值被虚高至19200元,而小王实际拿到的贷款只有14400元。加上每天320元的租金(一只手机每天160元租金),一个月下来小王要还的总金额高达28800元。这相当于年利率高达600%!而被扣除的家访费、资料费、押金等费用则类似于套路贷中的“砍头息”。 

越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高度重视此案,并成立了专案组进行深入调查。专案组发现该商务咨询公司并没有小额贷款资质。他们通过发布贷款广告吸引受害人前来贷款,并利用租赁手机的方式进行变相借贷。该公司在绍兴和苏州两地涉及多起租赁纠纷案件,受害者大多是急需资金周转的小老板。专案组还发现,像小王这样的受害者有30多人。他们都是在网上看到贷款广告后被诱骗上当的。这些受害者原本只想贷款解决短期资金问题,但却被套路贷团伙利用高额利息和不合理费用等手段敲诈勒索。 

为了彻底摧毁这个套路贷团伙,越城警方在绍兴、苏州等地先后抓获了包括幕后金主、业务员、贷款中介、手机回收及供货商和催收方等19名犯罪嫌疑人。这个团伙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和软暴力催收手段来实施诈骗和敲诈勒索活动,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这个案件中,各个环节都存在暴利可赚。从业务员发布广告吸引受害者开始,到贷款中介、手机回收店和催收方等各个环节都从中牟取暴利。这些犯罪分子利用受害者的急需用钱心理,通过虚假宣传和欺诈手段骗取他们的信任和财产。 

警方说,这类以手机租赁形式的新型套路贷,受害者群体主要是90后、00后的年轻人,“跟风追求时髦产品、高消费,经济困难,想到去贷款,银行贷款一般周期较长,所以会在网上寻找一些小的贷款平台或公司,但这些平台或公司其实是没有资质的。

租手机套路贷的过程是这样的:

1、平台/公司以“零首付”“无抵押”等宣传语诱骗用户,以“认购”手机再将手机“卖”给平台套现的方式进行贷款。

2、回收:用户把手机“卖”给平台后,平台放款,在借款中扣除一部分所谓的“服务费”“评估费”等等。

3、“回租”:用户按照约定,在租用期限(即借款期限)内支付租金,到期后,以回购价格形式支付还款。

4、平台会要求用户填写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紧急联系人等信息,如果用户租金逾期,平台会开始催收,甚至利用用户的通讯录来“通知”用户联系人进行催款等。

”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目的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来源:消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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