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又“摊上事了”
2013年1月,7家手机游戏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提起侵权诉讼。
这7家手机游戏公司均属中国手机游戏开发商联盟(以下简称游戏联盟)的成员公司,此次他们提起的诉讼共涉及102个案子。据悉,游戏联盟共有30多家成员公司,其中20多家公司近日表示被百度侵权。
而在此次7家公司起诉之前,游戏联盟第一家起诉百度的侵权案已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阿里奥斯”首诉
大连阿里奥斯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奥斯公司)是游戏联盟中第一家起诉百度的公司。
2008年11月,阿里奥斯公司从大连玉衡软件有限公司取得《炎龙黑骑士》游戏软件(以下简称《炎龙》)的全部著作权。获得全部著作权的阿里奥斯公司,随后将《炎龙》在中国移动百宝箱的独家运营权授予上海南方讯典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010年4月,阿里奥斯公司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然而很快,阿里奥斯公司发现自己这款《炎龙》软件,网民通过百度便能够下载获取。2011年4月28日,阿里奥斯公司来到北京市燕京公证处,对于百度网对自己构成侵权的相关网页进行公证取证。
2011年6月,阿里奥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百度侵犯自己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百度自述,其在百度网站中提供的搜索并下载《炎龙》的行为系搜索、链接服务,仅在该服务过程中使用了“缓存技术”。这种“缓存技术”在某个网络用户第一次在百度网站上搜索某个游戏软件后即把该游戏软件完整存储在百度公司的服务器中,之后再有网络用户在百度网站搜索到该游戏软件,便能从百度网站进行下载。
阿里奥斯则剑指百度提供的是上传及下载服务,其不仅对百度“缓存技术”一说予以彻底否定,并提出百度公司破解了《炎龙》的计费代码部分,从而应认定其为恶意侵权。
根据二审判决书所显示,搜索、链接服务系搜索引擎向网络用户提供来源网站的信息索引和网络地址链接,引导网络用户到来源网站浏览、获取搜索结果内容,并非替代来源网站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
经过一审、二审,跨时达一年半的这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拉锯战,最终以百度的败诉而告终。
众网游商抱团
2012年12月11日,阿里奥斯二审胜诉了。不过,这显然只是一个开端。这场诉讼不仅为游戏联盟积累了诉讼经验,也对联盟中其他受侵权成员公司起到了鼓舞作用。
半个多月后,北京华娱无线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游戏联盟的成员公司共同对百度侵犯自己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提起诉讼。
据其共同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王英军律师所言,此次诉讼与阿里奥斯之诉相比较,案件性质完全一样。“这一批选定7家公司起诉,根据的是案件材料的准备情况,此诉共涉及102款游戏软件,而游戏联盟中被百度侵权的公司实际达到20多家,共涉及约350款游戏软件,剩下的游戏软件侵权案也将分批继续起诉。”
事实上,游戏联盟在成立之初,就以抵制网络侵权为主要目的之一。
“网游(在线游戏)对盗版的防御力会好很多,但在2007、2008年的时候单机游戏比较多,从而手机网络游戏整体侵权情况比较严重。CP(手机网络游戏开发商)对盗版都深恶痛绝,于是游戏联盟这个组织在2009年时诞生了。”据游戏联盟理事成员潘榆文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介绍,“游戏联盟在成立之初只有9家公司,现在已经发展到了30多家。”
潘榆文同时向本社记者表示,游戏联盟的功能现在已经扩大,“大家互相交流、培训、约投资、与(分销)渠道商谈判,共同打击盗版。”而在此次与百度的纠纷之前,游戏联盟也曾共同抱团抵制过若干家其他网络公司的侵权行为。
知名IT法律专家赵占领律师表示:“多家企业一起去维权,第一,节省维权成本,共同找一家律师代理,对每家企业来说,维权成本就降低了。第二,通过诉讼维权,一般存在耗时长、费精力、效率低等等各种问题,和解则能有效避免这些问题。抱团维权,尤其在已有一家胜诉的情况下,能给百度施压,增加自己的谈判筹码,更有效地达成和解。”
与此同时,潘榆文向记者透露,百度方面已经向游戏联盟表达了和解意愿。
百度的侵权“烦恼”
游戏联盟的抱团起诉无疑给百度带来了不小的烦恼,不过近些年来,像这样的烦恼,百度着实是接连不断。
2010年3月3日,百度文库事件爆发。中国文著协、出版业与作家反侵权同盟通过微博发表声明,指责百度文库存有大量非文学类的侵权图书,并称数量远远超过文学类图书。
2011年,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状告百度为侵犯自己人格权的帮凶,并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判决百度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2012年9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韩寒、郝群(笔名慕容雪村)、韩瑗莲(笔名何马)诉百度公司关于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纠纷相关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判决百度赔偿三名作家共计1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百度因此案列入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榜单。
在赵占领律师看来,百度文库事件是百度侵权烦恼的开端。“2010年之前,百度与一些唱片公司打过多年的官司,绝少败诉。但在2010年百度文库事件之后,我国司法实践逐渐收紧了避风港原则的使用范围。现在,如优酷、土豆等视频分享领域,已极少有适用避风港的情况。”
百度的侵权烦恼在未来或许还将扩大。
2011年8月,百度推广被央视曝光“虚假网站泛滥,出钱越多就能排名越靠前”。曝光虽然引起轩然大波,却未有消息显示百度因此受到处罚。
赵占领律师认为原因在于处罚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按照广告法,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具有两项审查义务:审查广告主的资质,审查广告内容的真假。但是按照目前广告法的规定,难以直接将推广链接认定为广告。所以已有的相关案例中,不能对推广链接行为适用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发布者对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